(2015)图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久玲与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久玲,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杨久玲,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现住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月晴镇。负责人:安雄世,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久玲诉被告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久玲以与被告图们市绿信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杨久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