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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袁某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告:吕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