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袁某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告:吕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