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其明与凤台县路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其明,凤台县路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申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其明,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凤台县路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聚才,系公司经理。李其明诉凤台县路桥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凤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5)凤执申字第00007号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凤台县路桥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李其明支付2014年3月、4月份工资。2、向申请执行人李其明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台县路桥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执申字第000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 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