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凌云与朱庆江、谢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庆江,谢秀英,黄凌云,袁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庆江,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秀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凌云,农民。委托代理人鲁先恩,嘉祥县黄垓乡政府工作人员。原审被告袁云海,农民。上诉人朱庆江、谢秀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朱庆江、谢秀英以已与被上诉人黄凌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庆江、谢秀英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庆江、谢秀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上诉人朱庆江、谢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纯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