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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汤红刚与田显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红刚,田显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一终字第016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汤红刚,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清,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显明,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尹菊,住浙江省海宁市。上诉人汤红刚与被上诉人田显明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2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汤红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田显明自愿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汤红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红刚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上诉人田显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汤红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阳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代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