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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凤春与广州菱山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春,广州菱山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春,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彭宇,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菱山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唐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辛,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华,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凤春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菱山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凤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凤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上诉,是其权利的自由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凤春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菱山水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亚廖利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