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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保定市宏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保定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宏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宏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保满路村南侧3号2层办公楼,注册号130605000011937。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聪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保满路张庄工业区,注册号130600000022170。法定代表人张福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敏,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宏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宏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宏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宏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宏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8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保定波尔莱特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