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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明贵与丁从林、陈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贵,丁从林,陈晓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191号原告:刘明贵,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丁从林,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陈晓月,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贵诉被告丁从林、陈晓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丁从林、陈晓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贵撤回对被告丁从林、陈晓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920元,原告刘明贵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嘉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