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贺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马某,男,生于1971年5月7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伏坡村马家庄3组。委托代理人朱某,男,生于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委托代理人吴某,男,生于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被告贺某,男,生于199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官池镇。被告党某,男,生于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大荔支公司。住所地大荔县西二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贺某、党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大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党某所有的陕EDE***车辆,并已经缴纳保证金。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党某所有的陕EDE***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