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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魏新忠与冉学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忠,冉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魏新忠,男,汉族,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冉学礼,男,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魏新忠与被执行人冉学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新忠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冉学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冉学礼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魏新忠执行款8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8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冉学礼已给付执行款84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8500元。上述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魏新忠亦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