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莒商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天恩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恩物资有限公司,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保字第97-1号申请人:山东天恩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忠,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68号永君钢材市场内****室。被申请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立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招贤镇驻地206国道以西。申请人山东天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莒商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的存款,因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海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的存款22万元(帐号37×××91)的冻结。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