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胡玉彬与胡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胡玉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阿明,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全素华,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缪国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全素华,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庆满。原告胡玉彬与被告胡静、第三人缪国元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亚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胡玉彬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彬撤回对被告胡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胡玉彬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妮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