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维谋与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谋,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郑维谋,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国清,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良金,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郑明英,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郑维谋和被执行人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