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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7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正与胡胜英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105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女。被执行人胡胜英,女。关于杨正诉胡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胜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正与被执行人胡胜英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将胡胜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里xx号楼xx层xx号房屋以贰佰零捌万元交付杨正,抵偿申请人杨正总标的为陆拾柒万元的债权,超出债权部分杨正返还胡胜英。我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委托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胡胜英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里xx号楼xx层xx号房屋进行评估。北京市国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京国评房(2014)估SF第(072)号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壹佰捌拾捌万玖仟元整。申请人杨正、被执行人胡胜英,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正及被执行人胡胜英经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胜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里xx号楼xx层xx号房屋一套以价格贰佰零捌万元,交付申请人杨正抵偿陆拾柒万元债务。北京市xx区xx里xx号楼xx层xx号房屋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杨正时起转移。二、申请人杨正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张笑竹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