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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苏某、李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该市。辩护人徐健钦,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省某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本市某区。辩护人刘培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8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3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李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李某及辩护人徐健钦、刘培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苏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田心大街某号地下室麻将档,以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自5月份开始,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田心大街某号某房,以相同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19日20时许,李某在上址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8张、赌资人民币221元。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在同德街田心大街某号地下室麻将档抓获苏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3张。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苏某、李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考虑其只是一农村妇女,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律,家中还有三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扶养,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苏某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较小;二、苏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三、苏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律,其家中还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及四个老人需要扶养。综上,请求法庭对苏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或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考虑其年龄较大,家中还有年迈、中风的母亲需要照顾,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李某文化程度低,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刑律,现在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二、李某年龄较大,其自身有稳定的收入,接受投注只是为打发时间,主观恶性小;三、李某是初犯且有立功情节。综上,请求法庭考虑对李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量刑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4月开始,被告人苏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田心大街某号地下室麻将档,以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自同年5月份开始,伙同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田心大街某号某房,以相同方式聚众赌博。2014年8月19日20时许,李某在上址收受他人投注“六合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38张、赌资人民币221元。后李某带领公安人员在同德街田心大街某号地下室麻将档抓获苏某,并缴获“六合彩”投注单据23张。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苏某、李某的供述,证人梁某、彭某、邹某、陈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及勘验检查笔录,缴获的投注单据,缴获的赌资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李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两位辩护人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量。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苏某、李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苏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扣押在案的现金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三、扣押在案的投注单据及赌资(详见证据保全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