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立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筱晗与庄云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筱晗,庄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立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杨筱晗,女,2007年11月25日生,汉族,济南市德兴街小学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张泽芳,女,1976年5月21日生,汉族,厦门新声科技有限公司驻漱玉平民大药房槐苑店营业员,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庄云利,男,1974年9月2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申请人杨筱晗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庄云利所有的宗申正三轮摩托车(保全价值3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筱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庄云利所有的宗申正三轮摩托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海燕附担保说明:申请人杨筱晗的法定代理人张泽芳自愿缴纳3000元作为担保,如保全有误,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