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广民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响诉刘国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响,刘国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0237号原告李响,女,1974年3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傅洁,系辽宁省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国龙,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响诉被告刘国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响负担。审判员  范琳琳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