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奎梨民一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奎梨民一初字第306号原告徐某甲,军人。委托代理人程金磊,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个体。原告徐某甲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金磊,被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育有一女徐某乙。二人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在孩子面前争吵,对孩子成长造成极为不好的影响。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经原告所在部队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方某辩称,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潍坊市奎文潍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乙。婚后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之间未能及时沟通与理解,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和。原告徐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影响孩子成长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由于被告方某多方联系不到,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了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至,被告到庭应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工作单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子女,双方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和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应加强沟通与理解,互谅互让,尊重和孝敬双方父母,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积极改正自身不足,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为子女创建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且被告当庭表示为了子女的成长,不同意离婚。综上,本院对原告徐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保江审 判 员  李方晓人民陪审员  李宗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永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