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秋风诉周政扬、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风,周政扬,崔红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赵秋风,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金环,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政扬(曾用名周岩),男,1964年10月21日生。被告:崔红丽,女,汉族。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文泓,职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秋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秋风负担。审 判 长 : 张 静人民陪审员 : 郭 亮人民陪审员 :沈鹏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