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府民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榆林市瑞福祥煤炭运销公司与赵某排除妨害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口头裁定笔录时间:2015年1月13日地点: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麻镇法庭审判人员 :赵候虎书 记 员 :王永鑫审:原告榆林市瑞福祥煤炭运销公司是否到庭?原:到庭。审:原告榆林市瑞福祥煤炭运销公司与被告赵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瑞福祥煤炭运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榆林市瑞福祥煤炭运销公司承担。审:原告是否听清?原:听清。审:核对笔录,若无出入请签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