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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4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朱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朱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4323号原告李某甲,工人。被告朱某,无业。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朱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2012年12月14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乙随被告生活。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探望儿子,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作为李某乙的亲生父亲,有权利探望儿子。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每周探望儿子李某乙一次,每周五下午5时接走李某乙,周日下午6点送回被告处;每年的元旦、五一、十一、中秋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原告将李某乙接走;寒、暑假李某乙随原告生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关于探望孩子的时间要求。李某乙每周的星期六补习英语,星期日补习数学、跆拳道、语文,被告还要辅导孩子写作业。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也要根据孩子的课程确定探望权的时间。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本院判决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儿子李某乙(××××年××月××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李某乙抚养费2000元。判决后原、被告为探望儿子李某乙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2012)任民初字第306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朱某离婚后,儿子李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李某乙享有探望权。原告系李某乙的父亲,希望通过行使探视权,加强与儿子的感情交流合情、合法,被告应当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协助原告探望儿子李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探望儿子李某乙,每月的第四周星期五的18时原告李某甲在被告朱某住处(任丘市华北石油采油一厂小区13号楼3单元101室)将李某乙接走,于星期日18时前原告李某甲将李某乙送回被告朱某住处。被告朱某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被告朱某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