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江晖诉龙云云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晖,龙云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张江晖,。被告:龙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晖诉被告龙云云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江晖未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张江晖经本院通知,在限定的期限逾期未缴诉讼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孙俊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天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