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忠伟、丁德宝、计清纯申请执行王荣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伟,丁德宝,计清纯,王荣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吴忠伟,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丁德宝,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计清纯,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荣久,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忠伟、丁德宝、计清纯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本金56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忠伟近期正与被执行人协商给付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忠伟、丁德宝、计清纯依(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荣久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臣审 判 员 任凤国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