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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忠伟、丁德宝、计清纯申请执行王荣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伟,丁德宝,计清纯,王荣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34号申请执行人吴忠伟,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丁德宝,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计清纯,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兴城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王荣久,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忠伟、丁德宝、计清纯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劳务合同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判决本金5600元、案件受理费9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忠伟近期正与被执行人协商给付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忠伟、丁德宝、计清纯依(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荣久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臣审 判 员  任凤国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