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5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葛市福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长葛市福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5476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组织机构代码20359267-5。法定代表人:皮天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开祥,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彭国荣,男,汉族,原告单位职工,1962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阳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17007006-0。法定代表人:史林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堃,男,汉族,被告单位职工,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春宝,男,汉族,被告单位职工,1976年7月8日出生,住河��省郑州市金水区,特别授权。被告:长葛市福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岗张村,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定代表人:张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葛市福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葛市福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葛市福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马宗建筑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肖敏代理审判员 伍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晏侣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