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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宜昌市汇能机械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汇能机械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宜昌市汇能机械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军,公司经理。被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衡,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汇能机械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汇能机械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裕波旭光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汇能机械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汇能机械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宜昌市汇能机械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望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倩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