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周代海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谭文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代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巫山县登峰煤业有限公司,安徽省永年集团重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谭文江,罗中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代海,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轿子村*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负责人:吴昌军,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登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邓家乡池塘村。法定代表人:谭文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安徽省永年集团重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建坪乡建坪村七组。法定代表人:刘珍南,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开发区武夷山路金裕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如秀,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谭文江,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原审被告:罗中翠,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上诉人周代海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巫山县登峰煤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省永年集团重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长江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谭文江、罗中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周代海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向周代海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载明周代海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周代海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强代理审判员 谭 铮代理审判员 冯衍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