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二初字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与李小明、冯俊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李小明,冯俊丽,胡荣兵,石慧,王忠波,阮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初字000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责人:张智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剑,该支行职员。被告:李小明,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冯俊丽,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胡荣兵,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石慧,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王忠波,男,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被告:阮国霞,女,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诉被告李小明、冯俊丽、胡荣兵、石慧、王忠波、阮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于2015���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时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