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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邰雅萍。被告陶某,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仲正东代理审判员  曹兆如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