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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门平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平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唐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门平军,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唐县。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平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门平军伙同门平安、刘利占、李曙光、李淑红(均已判刑)、李某州(已诉)、李某星(已诉)、刘某惠(在逃)等人到唐县僧贯村,挖开死者姚某庚的坟墓后,盗窃墓内现金和陪葬金银首饰等陪葬品,总价值117880元。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门平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门平军供认当天挖坟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门平军伙同门平安、刘利占、李曙光、李淑红(均已判刑)、李某州(已诉)、李某星(已诉)、刘某惠(在逃)等人驾驶刘利占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到唐县僧贯村,挖开死者姚某庚的坟墓后,盗窃墓内现金44200元及白金项链一条、黄金项链三条、黄金手镯两个、黄金戒指两个、黄金手链一条、路易威登女士包一个、菲利浦直板手机一部、博士神威牌腰带一条、中国女式天王手表一块,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7368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已扣押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二条、黄金手链一条、银白色项链一条及现金2992元,并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门平军供述2010年三月份的一天,我和我们村的李淑红、刘某惠在望都干活,李曙光给我打电话说要去挖坟掘墓,并约次日在南环见面。第二天上午9时许,我和李淑红、刘某惠赶到唐县南环,刘利占开着一辆面包车拉着门平安、李曙光、李某州、李某星与我们会面,见面后我们一起商量如何挖坟掘墓。我们三个上了他们的面包车到军城镇的附近山坡旁,李曙光让我们下车分头找坟,后李曙光他们找到了一个新坟,后就离开了。当晚9时许,我们八个在我们村东口打齐,带着铁锹、镐、撬棍等工具,由李某州开车直奔白天踩点的那处新坟。李某州、门平安在车上等着,我们六个下去轮流挖,我主要在一旁放哨,他们挖完后我去填土。在填土时看见有亮光过来,我们就跑了。挖的什么我没见,他们说坟里有三万多元现金,还有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等作价12000元。我分赃款5000元。2、同案犯李某星供述2010年3月22日上午八、九点钟,我们村的李曙光到家找我,让我到县城里玩,我们村的刘利占开着我的白色面包车拉着门平安、李曙光、李某州和我一起到唐县县城旧邮电局东边小摊上吃饭,大约十点钟在东环的丁字路口接上我村的刘某惠、李淑红、门平军后,我们八个去了僧贯,在村边停车后我和李某州在车上待着,他们六个去山坡上转,快天黑时他们几个就下来了。等到晚上十点多钟又返回僧贯,刘利占从车上拿下三把稿,李某州和门平安看着车,李曙光领着我和刘利占、李淑红、刘某惠、门平军直接到了墓地,我们六个人轮流挖,就把这个墓挖开了。我挖了几下就上旁边了,谁打开的墓我没看见。墓里有两万多现金和金银首饰,具体有什么我没有看见。我得了5000元钱,是门平安给的,金银首饰刘利占要了,他还出了一部分钱,具体多少我不知道。3、同案犯李淑红供述2010年三月份的一天,我和门平军、刘某惠在望都干活,门平军给我们说回去一趟。我们乘车回唐县见到了门平安、刘利占、李曙光、李某州、李某星他们五个人,我们一块上了一辆面包车,上车后就顺着保阜路到军城,到军城后还往北走到一个村。我、李曙光、李某州、李某星、刘某惠、门平军六个人每两个人一组上山找坟,我和刘某惠在一起,过了两个小时我们回到停车的地方,李曙光说找到了。我们就开车回到家,晚上在村口集合,乘刘利占开的面包车往军城方向走,车上有两把铁秋、一把镐、两把撬棍,走到上次我们停车的地方,门平安、李某州在车上等着,我们六个拿着工具就到了李曙光说的那个坟。我们六个人轮流挖,挖开后看见是女性尸体,我们就开始找东西,找完后,就把棺材盖上,正在填土时,看见有亮光过来,我们就跑了。通过电话联系一块坐车到了门平安家,把挖的东西分了。坟里有三万多元现金,还有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和一个女士手提包。我分赃款4500元。4、同案犯李某州供述、同案犯李曙光供述、同案犯门平安供述、同案犯刘利占供述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及上述同案犯的供述基本吻合。5、被害人崔某鹏陈述棺材里面有人民币40000元,两条黄金手镯、两个戒指、项链四条、一块中国天王手表、一个路易威登女式手提包、一条腰带,总价值十几万元。那天晚上10点30分左右,我弟来到坟地距50米左右,听到有挖坟的声音,他一追,看见有人跑,没有追上,后来见坟被挖开了,棺材还盖着,当晚通知我们,第二天上午我赶到坟地,发现放在里面的东西不见了,又重新安葬了一下,把坟堆上了。6、证人崔某田证言死者姚某庚是我的妹妹,当时放陪葬品的时候,我亲眼看见陪葬品是姚某庚的丈夫崔某鹏放的。陪葬品有四条项链、其中三条是黄金的,一条是白金的,一条黄金手链,两只黄金手镯,还有戒指,我说不清几枚了,一块手表,我说不清什么牌子的,一个LV女式包,三部手机,一条腰带,有四捆现金(每捆一万元)是崔某鹏的,还有几千元钱是我们娘家人放的,具体记不清了,当时是我妹子姚素泽准备的,包里有平时姚某庚用的化妆品。当时放陪葬品时只有我和我妹夫崔某鹏,因为放这么多东西,不能让太多的人知道。7、证人姚某泽证言当时在棺材里放了现金多少我不清楚,我们娘家放了4200元。有一个咖啡色手提包、一条皮带、三部手机、还有手镯、戒指,项链、手链、表等。8、证人崔某亚证言那天晚上,我和崔某元、贾某林去看坟,快到坟那儿听到有镐锹声,我们打开手电,看见东边半山坡上有个手电亮了一下,没有看见人,后来我们到坟上一看,发现坟被盗,第二天,我哥崔某鹏和我找人去坟上,发现陪葬的东西没有了,只看见有一个黑色手机还在。9、证人崔某元证言证实那天晚上我和崔某亚看守姚某庚坟墓,大约晚上10点多听有锹、镐声,崔某亚就给崔某某打电话,说有人盗墓带人上来。我们到坟前发现被盗了,这时看见东边有手电光亮了一下,就灭了,我们就追上去,没有追上,第二天,我叔崔某鹏从保定回来了,发现棺材的东西没有了。10、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总价值73680元,公安机关证明。11、户籍证明门平军,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唐县北店头乡西显口村农民。本院认为,被告人门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门平军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发还给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门平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建中审判员  孙净坤审判员  李常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