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闾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闾民初字第9号原告赵某甲,女,汉族,1989年9月12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岷县。被告赵某乙,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生,农民,住甘肃省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