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76号506房。法定代表人吴丽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法定代表人林洺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蓝跃鹏,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吉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视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095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洲明科技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3年7月4日,新华视讯公司与洲明科技公司签订《LED显示系统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LED项目合同》”)。由于新华视讯公司在《LED项目合同》签订前的协商阶段,要求洲明科技公司承诺在《LED项目合同》签订、收到新华视讯公司支付的第一期预付款后,以广告费名义向新华视讯公司返还150万元的LED项目折扣款,否则不与洲明科技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为成功承包LED项目,洲明科技公司与新华视讯公司签订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在洲明科技公司收到新华视讯公司支付的第一期LED项目预付款后,分两次每次各向新华视讯公司返还了75万元项目折扣款。后因LED项目无法进展,双方宣布解除《LED项目合同》,洲明科技公司因此有权解除《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但新华视讯公司拒绝向洲明科技公司返还150万元的LED项目折扣款。洲明科技公司为此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新华视讯公司与洲明科技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判决新华视讯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150万元等。一审法院向新华视讯公司送达起诉状后,新华视讯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大兴区;且双方均认可《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洲明科技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新华视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华视讯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洲明科技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双方都不在北京市大兴区,所以北京市大兴区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原审被告新华视讯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于新华视讯公司的上诉,洲明科技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洲明科技公司系依据其与新华视讯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及相关证据提起的诉讼,要求解除洲明科技公司与新华视讯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中,洲明科技公司与新华视讯公司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如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大兴区,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新华视讯公司关于案件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广州新华视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英审 判 员 王顺平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