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万杰与陶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杰,陶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6号原告李万杰,男,住民勤县。被告陶恒军,男,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杰诉被告陶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桂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