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刑执监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降麦郎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降麦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监字第6号罪犯降麦郎,男,藏族,生于1975年11月27日,四川省理塘县人,文盲。捕前系理塘县莫坝乡莫坝村勒格组农民,住该村。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理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降麦郎犯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4日送押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罪犯降麦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刑期已过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甘孜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其麦多吉、王洁出庭履行职务,四川省甘孜监狱刑罚执行科刘勇,罪犯降麦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积极接受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严禁二十条”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抗改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教育活动,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考核成绩合格;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和生产安全规定,保质保量完成下达的各项劳动生产任务。2012年12月考核得分1分;2013年考核得分59分;2014年1月至9月得分61分。累计积分121分。罪犯降麦郎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已实际服刑二年八个月零十九天。甘孜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9日经对罪犯降麦郎假释一案审查,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甘孜监狱呈报程序合法,庭审程序合法,对罪犯降麦郎假释无意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四川省甘孜监狱2013年、2014年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监区会议记录。证实罪犯降麦郎在服刑过程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经评审合格;2014年10月29日四监区研究认为,罪犯降麦郎符合假释条件,决定对罪犯降麦郎报请假释。经甘孜监狱评审委员会及监狱执法领导小组2014年12月19日研究,认为罪犯降麦郎符合假释条件,同意上报假释。2、甘孜监狱管教干警,同改罪犯证言。证实罪犯降麦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刻苦,成绩合格,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4、甘孜监狱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证实罪犯降麦郎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考核累计获得积分121分。已达到呈报假释分值(100分)。本院认为,罪犯降麦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已执行原判决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降麦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陆 红审判员 翟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