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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一初字第0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檀小亮与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00289-2号原告:檀小亮,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英德利花园9栋2单元703室,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菱湖南路247号,身份证号码340827198209126017。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2幢1002室。法定代表人:陈冬容。本院在审理原告檀小亮与被告安徽圣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檀小亮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檀小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小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40元,减半收取17820元,由原告檀小亮承担。审 判 长  周大庆代理审判员  陈铜林人民陪审员  盛树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