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理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守琴与张雪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琴,张雪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理民初字第8-1号原告王守琴,女,生于1994年6月12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委托代理人符军,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雪花,女,生于1975年4月18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琴与被告张雪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张雪花不服阿坝州公安局阿州公复决字(201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1月7日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审理需该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卢春辉审判员 陈立辉审判员 常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