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理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守琴与张雪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琴,张雪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理民初字第8-1号原告王守琴,女,生于1994年6月12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委托代理人符军,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雪花,女,生于1975年4月18日,藏族,四川省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琴与被告张雪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张雪花不服阿坝州公安局阿州公复决字(2014)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1月7日向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本案审理需该行政诉讼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卢春辉审判员  陈立辉审判员  常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金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