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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琳娜与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琳娜,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刘琳娜。被告杨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琳娜与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帆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琳娜撤回对被告杨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