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林某、林某、林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74号原告:郑某,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彭文慧,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甲,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林某乙,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丙,住广州市越秀区。案由:遗嘱继承纠纷。原告郑某诉称:林某丁是原告的朋友,于2013年5月29日发现患肝癌,于××××年××月××日死亡,林某丁无结婚,无子女,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告林某甲是林某丁的哥哥,被告林某乙是林某丁的弟弟,林某丙是林某丁的妹妹。在林某丁发现患有××逝期间,原告作为朋友给予林某丁无微不至的照顾,而三被告与林某丁不和,林某丁生前亦深感兄弟、兄妹情已丧失,于2014年9月14日立下遗嘱,决定在其死后将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金钱、福利,遗赠给原告所有。请求法院判决:林某丁继承其父亲林某戊在广州市越秀区黄花岗街农林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持有的股份的1/5收益归原告接受遗赠所有。被告林某甲、林某乙辩称:原告主张的遗赠协议不真实,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告没有继承权。被告林某丙辩称:遗嘱有效,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郑某放弃对被继承人林国权继承其父亲林锦波持有的股份收益、股权主张权利。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3日签字确认生效,现已生效。审 判 长 朱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