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余洪彬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476-1号原告余洪彬。委托代理人徐建荣。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洪彬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按照合同之约定,确定由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模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7款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内容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而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