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竞审判员 陈南昌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