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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泰州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小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小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泰州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友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才,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蕾,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小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升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小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3元,减半收取2741.5元,由原告泰州韩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美丽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