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宁离婚案件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钱瑶,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韩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张今强审判员 朴永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