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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6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廖赵勇与重庆碧海云天娱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赵勇,重庆碧海云天歌舞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6336号原告廖赵勇,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碧海云天歌舞厅(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滨路1号6幢附53、54号,7幢附55-59号。负责人文世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赵勇与被告重庆碧海云天歌舞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碧海云天歌舞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赵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赵勇撤回对被告重庆碧海云天歌舞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赵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衽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