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执字第024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卫中勤、王柒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辉,卫中勤,王柒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姜执字第024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辉。被执行人卫中勤。被执行人王柒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014年12月17日,本院、又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拍卖已在本案审理中被本院查封的两被执行人共有的址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都市花园42幢901室的房屋1套。然而,两被执行人届期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卫中勤、王柒珍共有的址于苏州市工业园区都市花园42幢901室的房屋1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网喜审 判 员 尤方成代理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