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哈市法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高佰成与刘文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市法执字第1379号申请执:高佰成,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秦安县。被执行人:刘文红,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现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高佰成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晖代理审判员 帕尔哈德江&mi   ddot;瓦依提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晓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