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侯春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