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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侯春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