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贯建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贯建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贯建新,绰号“老贯”,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减刑于2012年5月18日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锐、闫龙飞,天津昂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4)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贯建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祥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贯建新及其辩护人张锐、闫龙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贯建新与吸毒人员张×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3日15时许,张×给贯建新打电话欲以每克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贯建新购买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商定交易地点。同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贯建新在其居住地天津市东丽区×××镇××小区××号×门×号与张×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场收缴其贩卖的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二袋(重19.63克)。后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被告人贯建新屋内的茶几抽屉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三袋(重18.02克)、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一部、小型电子秤二台。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五袋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共重37.6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上述毒品已被依法予以收缴,作案使用手机一部、电子秤二台已被依法予以扣押。被告人贯建新在被羁押期间主动提供其毒品上线贩卖毒品的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贯建新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张×、杨××、于××、贯×的证言,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搜查材料,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视频光盘,天津市公安监管场所检举单,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检验报告,被检举人身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贯建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7.6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贯建新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贯建新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具体情节,可以对被告人贯建新减轻处罚。贯建新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贯建新历史上曾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贯建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贯建新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贯建新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贯建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电子秤二台、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金柱审 判 员 胡桂琴人民陪审员 刘春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