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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镇瑜与骆柳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镇瑜,骆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黄镇瑜,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骆柳菊,无固定职业。黄镇瑜与骆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甬象徐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骆柳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黄镇瑜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陶振明承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骆柳菊短期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黄镇瑜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