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民申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沈凌峰与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凌峰,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锦绣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俞中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2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凌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室。诉讼代表人: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卓广平,管理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江湾村。诉讼代表人: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卓广平,管理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座**楼。诉讼代表人: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卓广平,管理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锦绣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号。诉讼代表人:锦绣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卓广平,管理人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中江,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再审申请人沈凌峰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锦绣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友邦香料香精有限公司、浙江中江控股有限公司、锦绣天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俞中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沈凌峰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沈凌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凌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