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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5-30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南省舞钢市。被执行人:李某,男,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江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庄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