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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文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一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无业。2008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湘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王文不服,提出上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撤回上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汤 卫审判员  王继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琼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